公司欠钱,为啥不能执行他老板?!
虽似蚍蜉撼树,然也不惧说出:尽己所能,让世界向自己希望的方向改变一丁点!
这事背后,一定有蹊跷!
“这公司本来就是他开的,现在公司欠我钱,为啥就不能执行他名下的房?!”
很多申请执行人绞尽脑汁,也想不明白这个问题,而且越想越觉得懊恼、绝望甚至愤怒。有申请执行人对着法官喊出:有猫腻,这事背后,一定有蹊跷。
嗯,是有蹊跷。其实,这只是公司法中一个常识性的小知识,这个小公众号已有一篇水土不服的好制度提到过这个问题,今天,试试看能不能再写简明些。
公司,是一种企业组织形式。为什么要有公司这个概念,为什么会有这种组织形式呢?肯定是满足了社会发展的需要,有一定的价值。
因为不是学术论文,我们不求严谨,只求讲明原委。所以,就只写公司满足市场经济需求最重要的一项价值吧:作为一种组织形态,限制投资风险,提高投资积极性。
假设有三个人,想要一起做生意。经过协商,每人出资100万,设立了一家公司。这家公司,是一个组织,是市场上的一个主体,具有了独立的人格(参考阅读《不可容忍的低级错误》)。
所以,公司是公司,股东是股东。就像你是你,我是我,两个人,不同主体。
不只是有了独立的人格,而且还有了独立的财产,就是三位股东每人出的100万,意思是公司名下有了300万元的资产。出资完成后,这300万元理论上就属于公司,股东不能再随意取回。这钱就是公司的钱,不是股东的钱了。股东有的,是股权。
不只是有独立的人格、独立的财产,还有更重要的一点,就是独立承担责任。
公司用自己的这笔300万元资产,在市场的大环境中大浪淘沙,商场如战场,不知谁能主沉浮!如果公司盈利,股东按规定分红,当然皆大欢喜。但是,万一赔钱了,怎么办呢?
法律规定,公司名下还有多少资产,就拿多少资产去还债。当初设立公司的三位股东与公司是独立的、分开的,不能要求他们再掏钱了。
常说的“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”,或“以所持股份为限承担有限责任”,说的就算这个意思。只要完成出资,就不能再要求三位股东用自己的财产替公司还钱了。你是你,我是我,你欠钱,不能找我还,对不对?
如果没有这项制度,公司赔钱时,三位股东就都得再从自己家拿财产替公司还债。万一需要赔的太多,还可能有倾家荡产之灾。那谁还敢再去投资啊?
我就想出这些钱去投资,做点生意。挣钱最好,赔掉这些钱我认,但是不要影响我的其他财产好不好?
好。
法律有相关的规定:公司中的股东,以出资额或所持股份为限,承担有限责任。如此一来,想投就投,不必再担心自己的投资行为会波及自己的其他财产,当时投资设立公司,投出去多少,最坏的结果就是赔掉多少,自己名下的其他财产丝毫不受影响。
这样一来,便有效降低了投资的风险,极大鼓励了投资的积极性。这样一来,人们才会放心,才会把钱拿出来去投资,让资金在市场上流通起来,使市场上出现欣欣向荣的景象。改革开放40年以来,我国取得的巨大经济成就,这项制度是功不可没的。
当然,不排除有的公司运营不规范,会有老板出资不足,或把公司财产转移到自己名下等情形。我国法律有与“否认公司人格”相关的规定。但是,为了国家经济发展的大局,适用的条件相对严苛。而且,在执行程序中,还不容易认定这个事。
因为社会发展的需要,股东承担有限责任的规定,将长期存在并贯彻执行。这不是轻易就能左右的。
若公司欠了自己钱,又怀疑股东不能免责,便一定要在诉讼时就争取让负责审判的法官确认股东应承担的责任。
若审判的结果只确认公司还钱,没说让股东还钱,到了强制执行的时候,就很难再有执行股东财产的法律依据了!执行法官一般只能以生效法律文书为依据,你拿着一份只判公司担责的判决书,却要求法官去执行股东,不是难为人吗?!
对于坚持要求执行法官执行老板的申请执行人而言,希望在读过此文之后,能细细想想这个“蹊跷”。
同时,若再与公司产生交易往来,可以提醒自己一下,它是独立承担责任的,它的股东都只承担有限责任。以免日后追悔莫及!
(文中部分图片来源于网络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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